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檢察機關通報政風狀況應行注意事項 4
四、本署所屬檢察機關政風室人員獲悉本署所屬其他機關之政風狀況時,
    應即通知該機關政風室或通報本署政風室後轉知,該機關接獲通知後
    應即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項各節規定瞭解詳情並即時通報。
民國 94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4
四、本署所屬檢察機關政風室人員獲悉本署所屬其他機關之政風狀況時,
    應即通知該機關政風室或通報本署政風室後轉知,該機關接獲通知後
    應即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項各節規定瞭解詳情並即時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