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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7
七、鑑定人應依本分署訂定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鑑定費
    。其標準由評選小組評定後,報請分署長核定。
    前項鑑定費用之收取標準,得請移送機關(債權人)表示意見,並參
    酌當地之經濟、物價、工資情形及轄區內地方法院鑑定費用之收取標
    準等因素訂定之(如附件三)。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集
    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7
七、鑑定人應依本分署訂定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鑑定費
    。其標準由評選小組評定後,報請分署長核定。
    前項鑑定費用之收取標準,得請移送機關(債權人)表示意見,並參
    酌當地之經濟、物價、工資情形及轄區內地方法院鑑定費用之收取標
    準等因素訂定之(如附件三)。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集
    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7
七、鑑定人應依本分署訂定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鑑定費
    。其標準由評選小組評定後,報請分署長核定。
    前項鑑定費用之收取標準,得請移送機關(債權人)表示意見,並參
    酌當地之經濟、物價、工資情形及轄區內地方法院鑑定費用之收取標
    準等因素訂定之(如附件三)。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本分署邀集
    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7
七、鑑定人應依本處訂定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鑑定費。
    其標準由評選小組評定後,報請處長核定。
    前項鑑定費用之收取標準,得請移送機關(債權人)表示意見,並參
    酌當地之經濟、物價、工資情形及轄區內地方法院鑑定費用之收取標
    準等因素訂定之(如附件三)。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執行處邀集
    鑑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