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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5
五、鑑定標準:鑑定人除依國內相關鑑定法令、鑑定專業知識等,為公正
    誠實、謹慎適當之鑑定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情事:
(一)鑑定標的之實際構造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仍應按實際構造情形為
      鑑定。
(二)鑑定價格宜與鑑定當時之市價相當。
(三)鑑定標的是否有因地區之繁榮或沒落、商業之興盛或衰敗、環境四
      周狀況或其他有形、無形之特殊因素,而影響鑑定標的之價值高低
      。
(四)本分署特別指定之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5
五、鑑定標準:鑑定人除依國內相關鑑定法令、鑑定專業知識等,為公正
    誠實、謹慎適當之鑑定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情事:
(一)鑑定標的之實際構造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仍應按實際構造情形為
      鑑定。
(二)鑑定價格宜與鑑定當時之市價相當。
(三)鑑定標的是否有因地區之繁榮或沒落、商業之興盛或衰敗、環境四
      周狀況或其他有形、無形之特殊因素,而影響鑑定標的之價值高低
      。
(四)本分署特別指定之事項。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5
五、鑑定標準:鑑定人除依國內相關鑑定法令、鑑定專業知識等,為公正
    誠實、謹慎適當之鑑定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情事:
(一)鑑定標的之實際構造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仍應按實際構造情形為
      鑑定。
(二)鑑定價格宜與鑑定當時之市價相當。
(三)鑑定標的是否有因地區之繁榮或沒落、商業之興盛或衰敗、環境四
      周狀況或其他有形、無形之特殊因素,而影響鑑定標的之價值高低
      。
(四)執行處特別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