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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14
十四、本須知經分署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奉分署長核定修正
      之。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4
十四、本須知經  分署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奉分署長核定修
      正之。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14
十四、本須知經 處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奉處長核定修正之
      。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訂定
11
十一、本須知經處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奉處長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