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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12
十二、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12
十二、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訂定
10
十、鑑定報告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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