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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10
十、鑑定人送交之鑑定報告書如有錯誤或疏漏之情事,經本分署通知更正
    或補者,應於五日內將更正或補正結果送交本分署。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0
十、鑑定人送交之鑑定報告書如有錯誤或疏漏之情事,經本分署通知更正
    或補者,應於 5  日內將更正或補正結果送交本分署。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10
十、鑑定人送交之鑑定報告書如有錯誤或疏漏之情事,經本處通知更正或
    補者,應於 5  日內將更正或補正結果送交本處。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訂定
8
八、鑑定人送交之鑑定報告書如有錯誤或疏漏之情事,經本處通知更正或
    補正者,應於五日內將更正或補正結果送交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