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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1
一、本分署拍賣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標的物之價格,為期鑑
    定估價迅速確實,公平合理,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頒「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訂定本須
    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1
一、本分署拍賣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標的物之價格,為期鑑
    定估價迅速確實,公平合理,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特依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頒「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訂定本須
    知。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1
一、本處拍賣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標的物之價格,為期鑑定
    估價迅速確實,公平合理,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特依行政執行署頒
    「行政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訂定本須知。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訂定
1
一、本處拍賣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標的物之價格,為期鑑定
    估價迅速確實,公平合理,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