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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受刑人移送臺灣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 2
二、依前點規定核准移送之受刑人,在無惡疾、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異常之
    情況下,綠島監獄不得拒收。但有特殊原因者,得陳報本部核辦。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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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點規定核准移送之受刑人,在無惡疾、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異常之
    情況下,綠島監獄不得拒收。但有特殊原因者,得陳報本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