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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檢察官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
      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
      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
      事證,表示意見。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檢察官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
      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
      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
      事證,表示意見。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檢察官起訴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告時,應斟酌其情節,適當具體求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