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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5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
      科室處理外,必要時將事件內容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矯正署(預
      警資料亦同)。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應於事
      件發生至遲三十分鐘內先以電話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再以重大事件
      通報表將事件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情形傳真至法務部矯正署(後續狀
      況、預警資料亦同)。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5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
      科室處理外,必要時將事件內容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矯正署(預
      警資料亦同)。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應於事
      件發生至遲三十分鐘內先以電話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再以重大事件
      通報表將事件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情形傳真至法務部矯正署(後續狀
      況、預警資料亦同)。
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5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
      科室處理外,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預警資料亦同
      。
 (二)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科室或高雄縣警察局
      岡山分局外,應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處理
      情形,至遲三十分鐘內傳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另續報
      後情,預警資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