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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1
一、本監為妥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本於合法、適情及順
    暢溝通管道之原則,使陳情請願事件能平和、理性解決,特訂定本要
    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1
一、本監為妥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本於合法、適情及順
    暢溝通管道之原則,使陳情請願事件能平和、理性解決,特訂定本要
    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1
一、本監為有效妥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本於合法、適
    情及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之原則,使陳情、請願事件能平和、理性
    解決,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