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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借用招待所住宿要點 3
三  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房間鑰匙及繳納清潔費用,借用人離監
    前,請將鑰匙歸還總務科,如遇假日或夜間,可至大門辦理門鎖歸還
    事宜。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訂定
3
三  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房間鑰匙及繳納清潔費用,借用人離監
    前,請將鑰匙歸還總務科,如遇假日或夜間,可至大門辦理門鎖歸還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