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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 (以下簡稱保護志工) 係指個人及團體從
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定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
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者;團體持有運用單位發給之聘書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