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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保管金利息使用要點 4
四、收容人保管金利息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由各矯正機關定期開會檢討 ,會議時並應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首長核定 辦理;利息之收支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布予收容人瞭解。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4
四、收容人保管金利息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由各矯正機關定期開會檢討 ,會議時並應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首長核定 辦理;利息之收支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布予收容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