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戒治所調用受戒治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所執行已逾二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且無違規紀錄者。 (二)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受處分人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八、戒治所調用受戒治人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 入所執行已逾二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且無違規紀錄者。 (二) 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 (三) 前未曾受戒治處分者。 (四) 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五) 非幫派分子。 (六) 對其他受處分人無不良影響者。 (七) 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