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 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六、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 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 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 無脫逃紀錄者。 (四) 非幫派分子。 (五) 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 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