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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6
六、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
      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6
六、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
      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紀錄者。
(四)非幫派分子。
(五)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6
六、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 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
      定,行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 無脫逃紀錄者。
 (四) 非幫派分子。
 (五) 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 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