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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9
十九、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
      其式樣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9
十九、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
      其式樣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9
十九、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
      其式樣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