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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7
十七、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提報
      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7
十七、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提報
      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7
十七、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提報
      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監 (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