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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5
十五、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
      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
      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
      ,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5
十五、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
      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
      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
      ,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5
十五、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
      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 (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
      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
      ,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