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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2
十二、各矯正機關為便於雜役之遴調,平時應先將符合調用條件之收容人
      造冊備存。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各矯正機關為便於雜役之遴調,平時應先將符合調用條件之收容人
      造冊備存。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各矯正機關為便於雜役之遴調,平時應先將符合調用條件之收容人
      造冊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