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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
      作業科(課、組)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
      作業科(課、組)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
      作業科 (課、組) 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 (院、所、校) 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