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 作業科(課、組)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
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 作業科 (課、組) 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 (院、所、校) 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