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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0
十、少年矯正學校得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服務員,調用條件依其性質,比
    照監獄或輔育院之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0
十、少年矯正學校得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服務員,調用條件依其性質,比
    照監獄或輔育院之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0
十、少年矯正學校得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服務員,調用條件依其性質,比
    照監獄或輔育院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