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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9
九、小型電視機、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及具有錄放音、錄放影之功 能,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十二公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9
九、小型電視機、收音機不得使用擴音喇叭,及具有錄放音、錄放影之功 能,且電視機畫面不得逾四吋,收音機之長寬不得逾九×十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