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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8
八、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電器用品,係以使用乾電池及委託
    合作社代購者為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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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容人持有小型電視機、收音機等電器用品,係以使用乾電池及委託
    合作社代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