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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7
七、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其處遇得比照一
    般犯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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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得為和緩處遇者,其處遇得比照一
    般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