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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6
六、監獄之累再犯、重刑犯、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
    即詳予調查分類,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戒護、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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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獄之累再犯、重刑犯、一般犯之認定由調查分類科於新收調查時,
    即詳予調查分類,並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戒護、教化科
    依處遇表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