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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4
四、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類別可分為隔離犯與一般犯,隔離犯之要
    件與監獄相同。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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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類別可分為隔離犯與一般犯,隔離犯之要
    件與監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