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7
十七、受感訓處分人、保安處分人,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監獄各類 (級
      )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7
十七、受感訓處分人、保安處分人,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監獄各類 (級
      ) 受刑人處遇表之規定於處遇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