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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6
十六、實施分類管理,各矯正機關宜落實分區管教及注意不同類 (級) 別
      收容人之配房、配業。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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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實施分類管理,各矯正機關宜落實分區管教及注意不同類 (級) 別
      收容人之配房、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