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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5
十五、監獄未編級受刑人之處遇視同四級受刑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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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監獄未編級受刑人之處遇視同四級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