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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4
十四、各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分類處遇情形及相關資料,於其移送執行
      或移禁其他矯正機關時,應即隨案移送。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4
十四、各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分類處遇情形及相關資料,於其移送執行
      或移禁其他矯正機關時,應即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