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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 11
十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入矯正機關者,除被認定為隔離
      犯或實施後有違規行為者外,准其繼續持有或購置小型電視機、收
      音機等各項電器用品。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於本要點實施前已入矯正機關者,除被認定為隔離
      犯或實施後有違規行為者外,准其繼續持有或購置小型電視機、收
      音機等各項電器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