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05:0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2
二、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得於適當場所裝設專用電話供收容人電話接 見之用。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2
二、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得於適當場所裝設專用電話供收容人電話接 見之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