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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9
九、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經上級機關或本部實地考察認為成績優良 者,該管首長及主辦人員應予獎勵。推動不力者,應予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9
九、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經上級機關或本部實地考察認為成績優良 者,該管首長及主辦人員應予獎勵。推動不力者,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