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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8
八、各機關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填具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執行績效報
    告表陳報本部,以憑考核。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各機關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填具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執行績效報
    告表陳報本部,以憑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