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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2
二、各機關為求矯治業務之推展,應在適法範圍內加強為民服務,以達敦
    親睦鄰之目的。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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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為求矯治業務之推展,應在適法範圍內加強為民服務,以達敦
    親睦鄰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