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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9
九、確實注意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動態,在訓練課程進行中,嚴禁任意抽
    調、抽換學生,如必需更換學生,應簽報教務科會同訓導科辦理。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9
九、確實注意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動態,在訓練課程進行中,嚴禁任意抽
    調、抽換學生,如必需更換學生,應簽報教務科會同訓導科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9
九、確實注意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動態,在訓練課程進行中,嚴禁任意抽
    調、抽換學生,如必需更換學生,應簽報教務組會同訓導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