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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6
六、本院學生於參加技能訓綀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其自付額部
    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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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學生於參加技能訓綀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其自付額部
    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6
六、本院學生於參加技能訓綀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其自付額部
    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