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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5
五、本院辦理技能訓綀,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綀計畫、課程配置表、課程
    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矯正
    署核准後實施。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5
五、本院辦理技能訓綀,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綀計畫、課程配置表、課程
    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矯正
    署核准後實施。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5
五、本院辦理技能訓綀,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綀計畫、課程配置表、課程
    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一個月陳報法務
    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