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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4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綀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遴選後
    應將名冊陳報矯正署審核。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4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綀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遴選後
    應將名冊陳報矯正署審核。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4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綀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遴選後
    應將名冊陳報法務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