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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3
三、本院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綀收容人,應審慎遴選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十五歲以上或具國中畢業以上學歷者。
(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因案未決者
      。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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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綀收容人,應審慎遴選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十五歲以上或具國中畢業以上學歷者。
(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因案未決者
      。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3
三、本院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綀收容人,應審慎遴選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十五歲以上或具國中畢業以上學歷者。
 (二) 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因案未決者
      。
 (三) 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