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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2
二、本院辦理之各職類技能訓綀,應依職業訓綀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
    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綀機構,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
    發給合格證書後,始得開辦,並於結訓後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
    定。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2
二、本院辦理之各職類技能訓綀,應依職業訓綀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
    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綀機構,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
    發給合格證書後,始得開辦,並於結訓後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
    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2
二、本院辦理之各職類技能訓綀,應依職業訓綀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
    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綀機構,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
    發給合格證書後,始得開辦,並於結訓後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