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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3
十三、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院之學生,應將其資料函送臺灣更生保護會各
      地分會,請其協助輔導就業。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3
十三、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院之學生,應將其資料函送臺灣更生保護會各
      地分會,請其協助輔導就業。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3
十三、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院之學生,應將其資料函送臺灣更生保護會各
      地分會,請其協助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