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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1
十一、本院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規定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
      會,用以辦理學生技能檢定工作。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本院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規定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
      會,用以辦理學生技能檢定工作。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1
十一、本院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規定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
      會,用以辦理學生技能檢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