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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0
十、每日應切實檢查工場之水電、門窗、警鈴及消防設備,如有損壞或異
    樣馬上報請檢修,以期保持正常狀態。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
    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
    帶回班級。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0
十、每日應切實檢查工場之水電、門窗、警鈴及消防設備,如有損壞或異
    樣馬上報請檢修,以期保持正常狀態。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
    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
    帶回班級。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0
十、每日應切實檢查工場之水電、門窗、警鈴及消防設備,如有損壞或異
    樣馬上報請檢修,以期保持正常狀態。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
    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
    帶回班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