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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7
七、經核定實施之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本部將視情形派員指導。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7
七、經核定實施之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本部將視情形派員指導。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7
七、經核定實施之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本部將視情形派員指導。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