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6
六、活動項目屬臨時性質,未能於舉辦一週前預知者,矯正機關應於接到
    活動申請通知後,迅速以傳真方式報部核定後實施。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6
六、活動項目屬臨時性質,未能於舉辦一週前預知者,矯正機關應於接到
    活動申請通知後,迅速以傳真方式報部核定後實施。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6
六、活動項目屬臨時性質,未能於舉辦一週前預知者,各監院所應於接到
    活動申請通知後,迅速以傳真方式報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