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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社會資源包括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
    學校及其他可資協助監院所實施教化輔導之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個
    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2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社會資源包括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
    學校及其他可資協助監院所實施教化輔導之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個
    人。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2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社會資源包括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
    學校及其他可資協助監院所實施教化輔導之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