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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1
一、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1
一、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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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監院所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