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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4
四、矯正機關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機關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矯正機關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
    主管為成員。
無資料